(2017)晋102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大康诉梁风歧、梁增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大康,梁风歧,梁增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809号原告:梁大康,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襄汾县XXX。被告:梁风歧,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襄汾县XXX。被告:梁增全,男,60岁,汉族,住所襄汾县XXX。原告梁大康诉被告梁风歧、梁增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梁大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大康基于与梁增全在诉讼期间就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梁增全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大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大康负担。审 判 长 李伟平人民审判员 张超杰人民审判员 张娅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