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亚非、吴金峰与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吴金峰,张亚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朱小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金峰,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桐城市人民法院书记员,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张亚非,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张亚非、吴金峰与安徽好美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金峰、张亚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亚非银行存款350545.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