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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颖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81民初674号原告: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北街99-34号楼A室。法定代表人:周普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颖,女,1980年4月5日生,满族,住兴城市羊安乡十八家子村。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的原告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