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学英、黄德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英,黄德英,韦凤英,彭小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9刑初6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英,女,1954年5月8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顺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黄德英,女,1951年9月12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顺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辩护人张辉,贵州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韦凤英,女,1978年10月1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顺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彭小会,又名吴芳,女,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2016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6月9日被长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注:地点为彭小会居住的长顺县街道计生局宿舍),同年12月5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7年4月19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注:彭小会因身患疾病,被送往贵州省强制医疗所治疗)。指定辩护人吴文,长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英、黄德英、韦凤英、彭小会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谢某1、人民陪审员程某、田某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秀丽、杨如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英、黄德英、韦凤英、彭小会,黄德英的辩护人张辉、彭小会的指定辩护人吴文、被害人邱某1、万某1、谢某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江苏籍被害人邱某2(已殁)为给儿子邱某1找对象,于2016年3月的一天花费12000元委托当地“唐洋婚姻介绍所”为邱某1介绍对象。2016年4月初,该婚介所工作人员戴某带领邱某2、邱某1等一行几经辗转先后到达贵州凯里、天柱、黎平、都匀、独山、平塘等县市,但都未找到对象,后经人介绍,戴某联系上惠水县的被告人黄德英,黄德英随后打电话给长顺县广顺镇的被告人王学英,王学英表示有对象可介绍,之后戴某、邱某2、邱某1一行随黄德英到达长顺县广顺镇王学英家,被告人彭小会冒充“李某”,王学英冒充“李某”的母亲“汪小云”,黄德英冒充“李某”的姨妈,由王学英、黄德英将彭小会介绍给邱某1,经过协商,邱某2、邱某1父子需交纳68000元的彩礼钱。2016年4月11日9时许,戴某陪同邱某2到广顺农村信用社取出现金68000元到王学英家中交给黄德英。之后,“李某”和邱某1到江苏生活了一个星期左右,以身份证过期办不了结婚证为由,留下假户口簿后和邱某1一起回贵州,到达贵阳后,彭小会借机逃离失踪。2016年5月14日,被害人邱某2因承受不了被诈骗的刺激,在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邱墩村六组家中自缢身亡。2、被害人万某1一直未婚,2016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小琴”(即被告人彭小会),“小琴”表示和万某1在一起没有意见,但万某1要亲自到“小琴”家看其母亲是否同意,2016年3月底,万某1请亲友陪同由“小琴”带到广顺王学英家,“小琴”喊王学英叫“妈妈”,王学英喊“小琴”叫“东东”,万某1一行当晚在王学英家吃完饭后即回家。2016年4月初,万某1再次携亲友到王学英家谈彩礼,最后决定给王学英60000元作为彩礼钱,几天后万某1又请亲友一起拿糖、酒、肉、新衣服等礼品到王学英家送彩礼,在将58000元彩礼交给彭小会后,另给彭小会3200元作为欢喜钱,并定于5月4日结婚。次日,彭小会打电话给万某1说到上海打工,此后失联。3、被害人谢某4与万彬系同村同组村民,亦一直未婚,在万某1与被告人彭小会来往期间,彭小会告诉万某1其有一个“表妹”也想嫁到万某1所在村寨,之后万某1将这一信息告知谢某4,谢某4表示同意。2016年清明节后的一天,彭小会打电话叫万某1带谢某4到长顺威远和她表妹“韦某”(即被告人韦凤英)见面,和韦凤英见面后谢某4表示愿意相处,一天后,彭小会和韦凤英再约万某1和谢某4到长顺玩,当晚在广顺王学英家中,由彭小会和谢某4谈彩礼,最终谢某4答应拿50000元作为彩礼钱。再过两三天,谢某4打电话给韦凤英说要请人到长顺提亲,韦凤英谎称其父亲是后父,对她不好,其母亲作不了主,王学英是其姨妈,到其姨妈家提亲也是可以的,到王学英家中后,王学英欣然同意,谢某4当即给韦凤英3200元作为“欢喜钱”,彭小会叫谢某4回家把50000元准备好。再过一天,谢某4打电话给韦凤英准备到王学英家交彩礼钱,韦凤英称自己在惠水好花红乡玩,谢某4携亲友一行随后赶到惠水县好花红乡找到正和彭小会、黄德英(谎称是韦凤英“伯妈”)在一起的韦凤英,把50000元钱交给韦凤英后韦凤英当即转交给伯妈黄德英,并叫黄德英和彭小会把钱先拿回家,韦凤英收钱后随同谢某4到谢某4家生活了三天,然后以要回罗甸县拿身份证和离婚证来办结婚证为由离开谢某4(临行前谢某4还拿1000余元现金给韦凤英作为路费),韦凤英离开后即失联。此次作案,彭小会分给韦凤英3万元。被告人王学英、黄德英、韦凤英、彭小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学英、黄德英在有期徒刑5至7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对被告人韦凤英在有期徒刑3至5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对被告人彭小会在有期徒刑6至7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被告人王学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英辩称我的行为构成犯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张辉认为:1、本案中,被告人黄德英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系农村妇女,法律意识淡薄;2、起诉书指控被害人邱某2因承受不了被诈骗的事实而自杀死亡的证据不充分,仅仅依靠的是江苏警方制作的对被害人亲属的询问笔录(该证据系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和其他物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一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3、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德英在有期徒刑2-3年幅度内进行量刑。被告人韦凤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小会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都不是事实,其没有诈骗过任何人,其只是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其没有和谁谈论过彩礼钱的事情,也没有收过谁的钱。指定辩护人吴文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害人邱某2因承受不了被诈骗的事实而自杀死亡的证据不充分,仅仅依靠的是江苏警方制作的对被害人亲属的询问笔录(该证据系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和其他物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一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2、本案证实被害人自杀的其中之一证据是被害人的两名亲属的证言,该两名亲属与被害人具有利害关系;3、被告人自杀的遗书与本案没有关系;4、被告人彭小会的身体状况很差;5、被告人有三个孩子,最小的孩子只有10岁,正是需要母亲照顾的时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彭小会在有期徒刑2-3年幅度内进行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小会、韦凤英、王学英、黄德英相互认识,彭小会认王学英为“干妈”。2016年,彭小会、韦凤英、王学英、黄德英常聚集在一起,多次虚构家庭成员的身份,以介绍对象结婚收取外地未婚男子“彩礼钱”、“欢喜钱”的方式(俗称“放飞鸽”或者“婚骗”)实施诈骗,以下是四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1、被害人邱普林系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邱墩村六组人,2016年3月,邱某2为给儿子邱某1找对象,找到东台市“唐洋婚姻介绍所”的戴某并支付了12000元的介绍费。同年4月初,戴某带领邱某2、邱某1到贵州省惠水县,经人介绍认识黄德英,黄德英与长顺县的彭小会、王学英共谋后,于同年4月11日,由彭小会冒充“李某”的身份(注:彭小会持有户名为“李某”假户口簿),王学英冒充“李某”的亲妈,黄德英冒充“李某”的姨妈,三人合伙在长顺县广顺镇四寨村祥角组王学英的家中,以介绍婚姻的手段骗取邱某2和邱某1父子68000元的“彩礼钱”。支付“彩礼钱”后,邱某2与邱某1父子又向黄德英支付了3600元的介绍费,后彭小会随同邱加明回到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邱墩村六组邱某1的家中与邱某1同居生活。同月22日,彭小会以身份证已过期为由与邱某1回贵州办理身份证,在贵阳市,彭小会以去其二姐家居住为由甩掉邱某1并断绝联系。邱某2发觉被骗后,于同年5月14日在家中自缢身亡。2、被害人万彬系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摆牛村四组人,2016年4月初,经邻村思牙村的明某,4介绍与化名叫“小琴”或(小名“东东”)的彭小会认识并谈对象。彭小会与王学英共谋后,由彭小会冒充“小琴”的身份,王学英冒充“小琴”的亲妈,二人合伙在长顺县广顺镇四寨村祥角组王学英的家中,以介绍婚姻的手段骗取万某158000元的“彩礼钱”和3200元的“欢喜钱”,并定于同年5月4日结婚。支付“彩礼钱”后,彭小会随同万彬回到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摆牛村四组万某1的家中与万某1同居生活,之后彭小会以到上海打工为由断绝与万某1的联系。3、被害人谢某4与万彬系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摆牛村四组同组村民,在万某1与被告人彭小会(当时冒名为“小琴”)来往期间,彭小会与韦凤英合谋后,由韦凤英用“韦某”的名字冒充“小琴”表妹的身份介绍给谢某4认识并谈对象。彭小会与韦凤英、王学英、黄德英共谋后,由王学英冒充“小琴”的亲妈、“韦某”的姨妈,黄德英冒充“韦某”的伯妈,四人合伙分别在长顺县广顺镇四寨村祥角组王学英的家中,以介绍婚姻的手段骗取谢某43200元的“欢喜钱”,在惠水县好花红镇骗取谢某450000元的“彩礼钱”,韦凤英收到50000元的“彩礼钱”后,当即转交给黄德英和彭小会,后随同谢某4回到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摆牛村四组谢某4的家中与谢某4同居生活。第二天,彭小会将30000元钱通过银行账户转入韦凤英随身携带户名为张正华的信用卡账号中。第三天,韦凤英以到罗甸县要身份证办理结婚证为由离开谢某4家,离开时谢某4给韦凤英1600余元作路费,之后韦凤英便断绝与谢某4的联系。综上,彭小会作案3次,涉案金额为18.24万元;王学英作案3次,涉案金额为13.24万元;黄德英作案2次,涉案金额为12.16万元;韦凤英作案1次,涉案金额为5.48万元。2016年9月18日,长顺县公安局民警于长顺县广顺镇四寨村祥角组将王学英抓获,在惠水县好花红镇满玉村五组将黄德英抓获;2017年1月4日,长顺县公安局民警于龙里县谷脚镇街上将韦凤英抓获;同年4月18日,长顺县公安局民警于贵阳市花溪孟关汽车城安置房将彭小会抓获。2016年5月6日、10日和11月11日、14日,经长顺县公安局分别查询,彭小会在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号为24×××01-14176-99的银行存款为137885.17元,并予以冻结;彭小会在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号为24×××11-12990-86的银行存款为9800元,并予以冻结;彭小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支行的账号为62×××66的银行存款为61586.81元,并予以冻结。2006年3月15日,彭小会因犯诈骗罪(婚骗)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供法庭质证:一、书证。1、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查询打印件及照片。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14日,邱某2因儿子邱某1被婚骗8万余元,在新街邱墩村六组自己家中自缢身亡,东台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接警后前往处理;同月29日,万彬以被广顺的彭东东婚骗6万余元为由向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思雅派出所报案。3、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3日、19日、20日,长顺县公安局分别对邱某1、万某1、谢某4被诈骗案立案侦查。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18日,长顺县公安局民警于长顺县广顺镇四寨村祥角组将王学英抓获,在惠水县好花红镇满玉村五组将黄德英抓获;2017年1月4日,长顺县公安局民警于龙里县谷脚镇街上将韦凤英抓获;同年4月18日,长顺县公安局民警于贵阳市花溪孟关汽车城安置房将彭小会抓获。5、结婚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10月28日,彭小会与李小勇于长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6、户口簿复印件及长顺县公安局的证明。证实邱加明提供户名为李东青的户口簿(地址为贵州省长顺县中坝乡翁拉村雷坡组)为假证。7、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证实以户名为王正华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的开户账号体现2016年4月11日10:09通过卡续存业务存入30000元;以户名为彭小会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的开户账号体现2016年4月24日13:21两次通过卡续存业务分别存入45600元、45000元,共计90600元。8、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06)惠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3月15日,彭小会因犯诈骗罪(婚骗)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9、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2016年5月6日、10日和11月11日、14日,经长顺县公安局分别查询,彭小会在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号为24×××01-14176-99的银行存款为137885.17元,并予以冻结;彭小会在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的账号为24×××11-12990-86的银行存款为9800元,并予以冻结;彭小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支行的账号为62×××66的银行存款为61586.81元,并予以冻结。二、证人证言。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邱某1是其唯一的儿子,性格内向,20多岁了没有谈过女朋友,2016年2月29日,其丈夫邱某2找到东台市婚介所,交了12000元的介绍费后,婚介带邱某2和邱某1到贵州找女朋友,找了一个名叫李某的女子,给了68000元彩礼及当地中介5000元介绍费,李某在其家中呆了5天后,说是回家补办身份证与邱某1办理结婚证,李某与邱某1到贵阳后就跑了,5月14日,邱某2想不通就自杀了。2、证人万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邱某1的婶婶,2016年4月中旬,邱某1被一贵州女子小青婚骗后,邱某2受不了打击就自杀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中旬,邱某2给塘洋镇的媒人12000元帮忙邱某1介绍媳妇,最后花了68000元的彩礼在贵州介绍了一个名叫小青的女子,并通知亲戚准备办酒结婚,名叫小青的女子在回家办理身份证的过程中跑了,邱某2发觉被骗后,受不了打击于农历4月初8上吊自杀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王学英的儿子,其母亲认了一个干女儿“婷姐”(注:后经辨认为彭小会),2016年清明前后,“婷姐”分别两次带外省的两父子到过其家,外省年青的小伙给了“婷姐”5万余元,过了一个多星期,外省两父子来到其家说“婷姐”拿钱跑了,找其家要人,并威胁说要报警和要死。5、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汪舍村人,在东台市从事婚姻介绍工作,2016年2月底,邱某2叫其帮忙介绍对象,给了其12000元中介费,其就带领邱某2和邱某1到贵州找对象。经贵州平塘县的老石介绍认识长顺县的小李,身份证为李某,在广顺镇祥角村小李家通过惠水的一个老太太讲好彩礼68000元,在交了彩礼后小李就到邱某1家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来听说以补办身份证为由跑了。6、证人明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在惠水与一个名叫“小琴”(注:后经辨认为彭小会)的妇女认识,2016年2月,“小琴”给其打电话要求其给她介绍男朋友,其就将万某1介绍给“小琴”,并相约在长顺县城见面,见面后几天,万某1喊其去“小琴”家见老的。其与万某1等人到长顺县广顺镇祥角的一户人家与自称是“小琴”的妈妈谈彩礼,最后讲好彩礼6万元,当时万某1还借了3200元给“小琴”当欢喜钱,隔了十多天,其又陪同万某1去走亲,后来才听说被骗。7、证人谢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其幺叔谢某4通过别人给万某1介绍的女朋友介绍,被一名叫“四妹”的女人以结婚的名义骗了5万余元,谈彩礼时是在长顺县广顺镇祥角的一户人家谈的,其还陪同谢某4一起去提亲,名叫“四妹”的女人在谢某4家住了三四天就跑了才知道受骗。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其父亲邱某2在东台市“唐洋婚姻介绍所”找到戴某帮其介绍媳妇,交了12000元的介绍费后,过了一周左右,戴某带其和邱某2到贵州长顺县广顺镇祥角李某(注:后经辨认为彭小会)家介绍李某给其作为对象,最后经与李某的母亲汪小云(注:后经辨认为王学英)谈彩礼为68000元,当时还有惠水的中介是一名60多岁的老太太(注:后经辨认为黄德英)。2016年4月11日,其父亲取钱付清彩礼后,其与父亲及李某回到江苏家中生活了5天,后李某以证已过期为由要求回贵州办理身份证,其与李某于当月22日一起赶回贵阳,回到贵阳市,李某以去其二姐家住为由离开了其,后一直没有见面,其才发觉被骗。5月14日,其父亲想不通就自杀了。2、被害人万某1的陈述。其系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摆牛村四组人,2016年4月,经明某,4介绍与一名叫“小琴”(小名叫“东东”,后经辨认为彭小会)的女人认识并谈对象,相处几次后,4月初,其与明某,4及其亲友去广顺镇祥角“小琴”的家中与“小琴”的母亲(注:后经辨认为王学英)谈彩礼,最后讲成彩礼为60000元。后其与亲友再次到广顺镇祥角“小琴”家走亲并交付58000元的彩礼,当时还单独给“小琴”3200元当欢喜钱,第二天,“小琴”就以到上海打工为由拒不会面了。另外,经“小琴”提出,其还介绍本组的谢某4与一个名叫“韦某”的女子谈朋友。3、被害人谢某4的陈述。证实其系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摆牛村四组人,2016年4月,其经同组村民万某1介绍,与万某1的对象“宋某”(注:后经辨认为彭小会)的表姐“韦某”(注:后经辨认为韦凤英)认识并谈朋友。双方同意谈朋友后,至广顺镇祥角“宋某”家谈彩礼,最后讲成彩礼为50000元,当时还拿了3200的欢喜钱。过了几天,其准备了50000元的彩礼并邀请亲友到广顺镇祥角“宋某”家提亲,经电话联系,“韦某”说与“宋某”在惠水县好花红镇玩,其等人赶到好花红镇找到“韦某”与“宋某”及她伯妈,其将50000元交给“韦某”,“韦某”又将50000元转交给“宋某”及她伯妈(注:后经辨认为黄德英)保管,后随其到其家中住了三天,后“韦某”以办身份证为由离开,一直就没有再回来。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学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认了一个干女儿,取名叫“张青青”(注:后经辨认为彭小会),并认识“张青青”的堂姐“小英”(注:后经辨认为韦凤英)和惠水县好花红镇满玉村的“黄姨妈”(注:后经辨认为黄德英)。2016年其与彭小会、韦凤英、黄德英以帮助外地男子介绍婚姻对象为由骗取男方的彩礼等钱财,其参与两次,只负责冒充彭小会的亲妈和提供场地,其共分得18000元。第一次是2016年清明节前后,彭小会与韦凤英带几个花溪男人来其家中谈彩礼,当时其冒充彭小会的亲妈,黄德英冒充彭小会的姨妈与一个叫老四(注:后经辨认照片为万某1)的讲成彩礼为58000元,并招待万某1及其亲友走亲。第二次是2016年清明节一个星期后,彭小会带江苏四名男子来其家中,准备介绍彭小会给一个名叫邱某1的小伙做老婆,当时其冒充彭小会的亲妈,黄德英冒充彭小会的姨妈与江苏的讲成彩礼为68000元并已支付,过了十多天后,江苏的邱某1到其家讲被骗68000元,这次其没有分得钱。2、被告人黄德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因赶集认识广顺镇四寨村祥角组姓王的姨妈(注:后经辨认为王学英),2016年,其与王姨妈和一名叫“小丽”(注:后经辨认为彭小会)的女子以介绍对象诈骗过江苏姓邱的两父子,其分得1800元。3、被告人韦凤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彭小会认识,彭小会带其实施婚骗。2016年3月,彭小会介绍其与一名叫“老六”的男子(注:后经辨认照片为谢某4)认识,商量整点钱来用,后其以“韦某”的名字与彭小会、谢某4、“老四”(注:后经辨认照片为万某1)到惠水县城玩,并在宾馆开房住宿,其与谢某4发生了性关系。过了几天,谢某4喊人到广顺镇四寨村祥角组彭小会的干妈家提亲,彩礼讲成50000元。讲好彩礼后,谢某4带亲友到好花红将50000元彩礼交给彭小会和惠水的干妈后其随同谢某4一起去谢某4家生活,第二天彭小会将30000元钱打在其身上携带的张正华的信用卡中。在谢某4家住了三天后,其以到罗甸要身份证办理结婚证为由离开谢某4家,当时谢某4还给其1600余元路费,之后其继绝与谢某4的来往。实施诈骗时,其喊彭小会广顺的干妈叫姨妈,叫彭小会惠水的干妈叫伯妈。4、被告人彭小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曾以吴芳的名字嫁到江西省,其不认识邱某1,也没有诈骗过任何人。五、辨认、指认笔录。1、谢某4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18日和2017年1月11日,谢某4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女子的头像进行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彭小会系冒充其相亲对象“韦某”的表妹“宋某”,指出照片中的王学英系冒充其相亲对象“宋某”的亲妈、“韦某”的姨妈,指出照片中的黄德英系冒充其相亲对象“韦某”的伯妈,指出照片中的韦凤英系冒充其相亲对象“韦某”。2、万某1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18日和2017年1月11日,万某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女子的头像进行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彭小会系冒充其相亲对象“宋某”,指出照片中的王学英系冒充其相亲对象“宋某”的亲妈,指出照片中的韦凤英系冒充其相亲对象“宋某”表妹“韦某”。3、邱某1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11日和2017年2月20日,邱某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的头像进行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彭小会系冒充其相亲对象对其实施诈骗的“李某”,指出照片中的张某系冒充其相亲对象“宋某”的弟弟,指出照片中的王学英系冒充其相亲对象“宋某”的妈妈,指出照片中的黄德英系介绍相亲对象的惠水的一个中介老太太。4、王学英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8日、10月21日和2017年2月8日,王学英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头像进行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彭小会系其干女儿“青青”,指出照片中的邱某1系在其家中受骗的江苏小伙,指出照片中的黄德英系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黄姨妈”,指出照片中的韦凤英系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小英”。5、黄德英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21日,黄德英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头像进行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王学英系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王姨妈”。6、韦凤英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5日,韦凤英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头像进行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彭小会系与其一起实施婚骗的人,指出照片中的黄德英系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彭小会认的惠水干妈,指出照片中的王学英系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彭小会认的广顺干妈,指出照片中的谢某4系其在婚骗中的对象“老六”,指出照片中的万某1系其在婚骗中的名字叫“老四”的男人。7、明某,4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18日和2017年2月17日,明某,4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女子的头像进行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彭小会系其介绍给万某1的对象“东东”,指出照片中的王学英系冒充万某1的对象“东东”的亲妈。8、张某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8日,张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头像进行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邱某1系在其家受骗的江苏男子,指出照片中的彭小会系其干姐“婷姐”。9、戴某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22日和2017年2月20日,戴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的头像进行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彭小会系其介绍给邱某1的对象“李某”,指出照片中的王学英系冒充邱某1的对象“李某”的亲妈,指出照片中的张某系冒充邱某1的对象“李某”的弟弟,指出照片中的黄德英系冒充邱某1的对象“李某”的媒人。10、曹某、王世支、万某2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11日,曹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的女子头像进行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彭小会系介绍给邱某1的对象“李某”。11、谢某3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17日,谢某3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的头像进行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韦凤英系介绍给谢某4的对象“韦某”。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控辩双方对以上出示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提某、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均没有异议,经本院综合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供述,本院结合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综合认定前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会、王学英、黄德英、韦凤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在一起,虚构家庭成员的身份,以介绍对象结婚收取“彩礼钱”、“欢喜钱”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诈骗的过程中,四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作用相当,在此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彭小会具有诈骗前科,对此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小会、王学英、黄德英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邱某2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对此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王学英、韦凤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对此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英当庭认罪,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由四被告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退赔,本案中冻结在案的彭小会银行存款,应当先用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剩余部分可折抵罚金,此情节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因受骗自缢身亡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黄德英系从犯的意见与本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张辉提出黄德英在作案时已满65周岁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彭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王学英、黄德英、韦凤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小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叁万(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学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伍仟(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德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贰万(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韦凤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壹万(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长顺县公安局予以冻结在案的彭小会在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4×××01-14176-99的银行存款137885.17元、账号为24×××11-12990-86的银行存款98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支行账号为62×××66的银行存款61586.81元,共计贰拾万玖仟贰佰柒拾壹点玖捌(209271.98)元,用于赔偿被害人邱加明损失68000元、被害人万彬损失61200元、被害人谢老六损失53200元,余款26871.98用于折抵罚金;对于谢老六余下的1600元损失,由被告人韦凤英予以赔偿,对于邱加明余下的3600元损失,由被告人黄德英予以赔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昭立人民陪审员 程安忠人民陪审员 田如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