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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跃清与白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跃清,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80号申请人:王跃清,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丰润镇人,驾驶员,住山西省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芳(系申请人王跃清之妻),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白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店塔镇碾房湾村。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申请人王跃清与种赠阳发生交通事故至申请人王跃清受伤,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登记在被申请人白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7桑塔纳牌小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李晓琴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G奇瑞牌SQR7081S110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申请人在本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已提供自了李晓琴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G奇瑞牌SQR7081S110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依法应对担保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白涛所有的陕K****7号桑塔纳牌小汽车。二、查封李晓琴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G奇瑞牌SQR7081S110小型轿车一辆。三、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五、查封期间内,财产所有权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所有权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