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建文与杜明学、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文,杜明学,王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文被执行人:杜明学被执行人:王建敏本院在执行王建文与杜明学、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与杜明学、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执行案件系重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03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