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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建文与杜明学、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文,杜明学,王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文被执行人:杜明学被执行人:王建敏本院在执行王建文与杜明学、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与杜明学、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执行案件系重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03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