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苏汕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汕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8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汕,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瑞安市。曾因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于2009年2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汕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左右至2015年10月21日,周某、刘某、何某、田某(均已判)结伙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村××号后面郑某1、郑某2(均已判)的平房内摆设赌场,供他人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共抽取头薪40000余元,其中支付郑某1、郑某2场地费每天1000元,合计1万余元。被告人苏汕为该赌场护赌,约定每天收取1000元保护费,共获利3000元。2015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周某、刘某、何某、田某、郑某1、郑某2及十余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342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2016年6月12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苏汕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刘某、何某、田某、郑某1、郑某2、陈某、黄某、江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汕系从犯,案发后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苏汕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赌资计人民币34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