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振强与安彩霞、付云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强,安彩霞,付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682号申请人吕振强,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被执行人安彩霞,女,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被执行人付云峰,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惠证民字第5385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彩霞,付云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安彩霞,付云峰存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兵审判员 毛萍审判员 季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