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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人民日报泉州海内外记者联谊中心、许殷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民日报泉州海内外记者联谊中心,许殷斌,庞碧达,庞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人民日报泉州海内外记者联谊中心,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安吉南路泉州海内外记者联谊中心大楼5楼。负责人:黄敬,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妹、林明桂,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殷斌,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庞碧达,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庞宏辉,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三、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凌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