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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志、赵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武志,赵莹莹,牛家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236号原告: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4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6902-0。法定代表人:杨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刚,该公司员工。被告:武志,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赵莹莹,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牛家禄,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志、赵莹莹、牛家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凤阳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