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莫家强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231号罪犯莫家强,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阳城法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家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与同案犯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5298.78元。判决生效后,2014年4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莫家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家强于2017年1月16日缴纳罚金3000元,但未能履行共同民赔义务,被交付执行后能依法申报财产状况,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罪犯服刑期间月均开支339.81元,截至2016年12月30日账户结余71.02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015年5月表扬,2015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2月和2016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等14次嘉奖),2016年8月,10月,11月,12月嘉奖。累计扣3分(2015年11月26日扣1分,2016年9月14日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从罪犯收支明细表来看,罪犯莫家强一定的经济能力可履行财产刑义务,但未能积极主动履行,故综合罪犯所涉犯罪、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家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陈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