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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娄培军与王松山、王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培军,王松山,王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765号原告:娄培军,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松山,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保民,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娄培军与被告王松山、王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培军撤回对被告王松山、王保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娄培军负担。审判员  赵伟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