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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文璞诉张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明,胡文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明,男,汉族,1938年8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胡文璞,男,汉族,1953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胡文璞诉张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金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文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振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文璞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林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