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文璞诉张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明,胡文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明,男,汉族,1938年8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胡文璞,男,汉族,1953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胡文璞诉张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金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文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振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文璞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林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