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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吕祥明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祥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5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祥明,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0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09年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祥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祥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石翁广播站路口附近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了净重12.05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公安民警对上述查获的毒品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祥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查封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指认毒品及现场称重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3)碚法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吕祥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吕祥明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祥明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12.05克,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吕祥明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吕祥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吕祥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祥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2.0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