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程东方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东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剧匠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风山渐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235号原告:程东方,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宗起,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卫,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0号南洋国际11层。负责人:李诚,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剧匠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40幢平房36D。法定代表人:潘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南,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风山渐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路241号2幢108室。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经理。原告程东方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剧匠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风山渐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程东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东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9135元,减半收取4567.5元,由原告程东方负担。审判长 文 艳审判员 臧振华审判员 张桂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超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