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靖江市祥龙纸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祥龙纸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民催2号申请人:靖江市祥龙纸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团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秋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为民、XX,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靖江市祥龙纸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靖江市祥龙纸管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222888399、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祥龙纸管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靖江市祥龙纸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燕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谢京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