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辰光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聚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辰光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聚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7101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辰光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辰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太玉,呼铁局集经处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伟,呼铁局集经处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大连聚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德胜,聚博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的内蒙古辰光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连聚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476638.93元,案件受理费17306.59元,全部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注册资金已实际缴纳到位,公司经营住所地已不存在,经过四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达成结果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内71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乌力吉图 审判员 张 志 明 审判员 胡 晓 滨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