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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朝当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当,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259号原告:黄朝当,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1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是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兆钦,是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133号广东荔湾大厦2、7、8、13-15层及首层。负责人:陈向荣。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曙光东路兴耀花园第二幢首层7号铺位,1至2幢2楼1至12号铺位。负责人:陈杰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当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朝当于2017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朝当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朝当负责缴纳。审判员  梁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