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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俊良与苏州慕雪薇琪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良,苏州慕雪薇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433号原告:黄俊良,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苏州慕雪薇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225号星虹大厦1幢108室。法定代表人:丁美东。原告黄俊良与被告苏州慕雪薇琪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俊良曹霞于2017年5月17日以款项已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5元由原告黄俊良负担。审 判 员  肖 明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