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严云与阮庆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云,阮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严云,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阮庆华,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严云与阮庆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阮庆华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执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阮庆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456512.97元。(实际冻结、划拨的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