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严云与阮庆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云,阮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严云,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阮庆华,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严云与阮庆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阮庆华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执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阮庆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456512.97元。(实际冻结、划拨的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