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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范晖、杨林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晖,杨林英,李善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范晖,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杨林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李善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范晖与被执行人杨林英、李善汉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瑞刑初字11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林英、李善汉的银行存款3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