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诉顾重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顾重庆,刘燕霞,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3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乐路255弄183号。法定代表人:张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徐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重庆,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刘燕霞,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03号。法定代表人:顾丽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晖,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诚,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重庆、原审被告刘燕霞、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7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伟发公司上诉请求:���销原判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既不具备供水供电等专业资质,上诉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亦不包括供水、供电等,故一审法院直接将上诉人认定为系供水供电等专业单位,缺乏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认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原物业企业负责,但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本市相关规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下设的相关部门所颁布,其法律层级远低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被上诉人顾重庆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刘燕霞述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威立雅公司述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顾重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刘燕霞、伟发公司、威立雅公司赔偿顾重庆上海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502室房屋)墙面损失费用人民币(下同)14,036元、住宿费900元,地板损失4,000元、衣柜损失6,000元,合计24,936元;2、诉讼费由刘燕霞、伟发公司、威立雅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顾重庆系502室房屋的产权人,刘燕霞系同号602室房屋的产权人。伟发公司系XX路XX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威立雅公司系负责向XX路XX弄小区供水的自来水公司。2016年1月25日17点30分左右,正值上海多年未遇的寒潮天气。刘燕霞房屋北墙外侧穿入房屋墙体后进入室内的自来水管(接到分户计量表前)爆裂,造成大量漏水,漏水渗漏至顾重庆房屋内,致使顾重庆室内装修等物品损坏,事发后,顾重庆因家中漏水不能居住,当天就在外开房住宿,共住6天,发生住宿费900元。审理中,就顾重庆损失的修复费用,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6年11月2日,该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为,1、无争议部分即可确定的损失鉴定造价为3,000元。2、争议部分即不可确定部分的损失鉴定造价为14,785元。无争议的3,000元,其中1,777元为墙面涂料修复(面积为24.577平方米),1,223元为顶面涂料修复(面积18.775平方米)。争议部分的损失包括墙面涂料修复1,582元(面积21.88平方米)、顶面涂料修复985元(面积为15.127平方米)、复合地板修理费4,000元(面积36.06平方米)、壁橱修复费7,386元。审理中,顾重庆与刘燕霞、伟发公司、威立雅公司经协商,双方对于部分损失进行重新确认,其中客厅东墙面总面积为12.457平方米,原来鉴定意见确定损坏需修复的面积为2.097平方米,现确定���墙面三分之一部分损坏需修复,两间卧室及客厅铺设的地板总面积36.06平方米,现确定三分之一为损坏需修复,壁橱修复费确定为2,500元。顾重庆认为,争议部分的墙面、顶面虽没有损坏,但顾重庆在修理时,必须全部铲除重新涂刷,所以室内所有的墙面、顶面应确定全部损失;刘燕霞、伟发公司、威立雅公司则认为,应按实际损坏面积确定为损失需修复。另查明,事发时,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小区尚未进行二次供水改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本案中,伟发公司作为顾重庆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因伟发公司在寒潮来��时,未对小区进水管采取保暖等措施,致使埋设于刘燕霞房屋北墙体内分户计量表前的自来水管爆裂,并大量漏水、渗水,造成顾重庆房屋内的装修等物品损坏,伟发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顾重庆要求刘燕霞承担责任的诉请,由于顾重庆并未举证证明刘燕霞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对顾重庆该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事发时顾重庆房屋所在小区未进行过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管理移交,而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原物业企业负责,故对顾重庆要求威立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就顾重庆的损失范围,其中顾重庆主张的住宿费,本次漏水事故确对顾重庆生活带来一定影响,顾重庆到外借宿属合理,且主张金额合理,应予确认。对于室内装修等损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双方的协商结果确定。顾重庆主张其室内墙面、房顶应确定为全部损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顾重庆财产损失6,982元;二、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顾重庆住宿费900元。三、驳回顾重庆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161.50元,由顾重庆负担111.50元,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111.5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上诉人顾重庆是该小区XX号502室房屋的产权人,原审被告刘燕霞是该小区同号602室房屋的产权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是负责向该小区供水的自来水公司。2016年1月25日,原审被告刘燕霞居室北墙外侧穿入房屋墙体后进入居室的自来水管(接到分户计量表前)爆裂,造成大量漏水,并渗漏至被上诉人顾重庆的居室内,致使其室内装修等物品损坏,且因家中漏水不能居住,其当天就在外开房住宿。造成上述漏水事情的发生,上诉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在其判决理由部分已阐述清楚,本院不再赘述。一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鉴定费金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1.50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1,161.50元,由顾重庆负担111.50元,由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海伟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