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990号之一原告:刘某1,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1诉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银 磊审判员 高玉峰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丛思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