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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再涛与孙洪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再涛,孙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赵再涛,男,1964年5月17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孙洪文,男,1959年1月29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再涛与被执行人孙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洪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