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文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503号王文通,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青县新华小区,联系电话436×××4王涛,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村××街××区××号,联系电话436×××4王文通申请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19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文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193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