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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佳宜德广告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大阿哥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佳宜德广告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大阿哥村委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1107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宜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头道巷规划路南。法定代表人杨丽强,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妍,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大阿哥村委会。住所地: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大阿哥村。法定代表人冯连在,职务: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平。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宜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大阿哥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宜德广告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军、杜妍,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大阿哥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宜德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3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65.19元(利息从2016年2月7日至2017年3月27日,利率4.75%,加收50%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大阿哥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显示屏安装不到一年,原告拆了两三块,显示屏不能使用,不同意付款。本院认为,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大阿哥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宜德广告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大阿哥村委会不同意还付欠款且当庭拒绝法院就显示屏不能使用等相关事项进行调解,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宜德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庭宣判,判决如下: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大阿哥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宜德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欠款13000元,利息1065.19元(利息从2016年2月7日至2017年3月27日,利率4.75%,加收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大阿哥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