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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凤与重庆鑫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凤,重庆鑫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622号申请人沈凤,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许钟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鑫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153号。法定代表人袁青春。申请人沈凤和被申请人重庆鑫岛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鑫岛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沈凤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