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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稷执字第201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段金奎与张建龙、张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金奎,张建龙,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稷执字第2015-189号申请执行人:段金奎,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建龙,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慧(系被执行人张建龙妻子),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金奎与二被执行人张建龙、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张建龙、张慧支付申请执行人段金奎借款本金223300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张建龙、张慧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以(2015)稷执字第189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张慧名下所有的晋MST8**雪佛兰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慧名下所有的晋MST8**雪佛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