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明新、赵传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新,赵传贵,吴振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新,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赵传贵,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吴振娥,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人刘明新与赵传贵、吴振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赵传贵、吴振娥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