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静与何玉华、王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静,何玉华,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财保23号申请人:张静,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何玉华,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王俊,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张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留被申请人何玉华在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潜江汉江管理分局的收入和被申请人王俊在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监利东荆河管理分局的收入共计人民币600000元。申请人张静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何玉华在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潜江汉江管理分局的收入和被申请人王俊在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监利东荆河管理分局的收入共计人民币600000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520元,由申请人张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