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润超与闫喜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润超,闫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董润超,住吉林市。被执行人:闫喜春。申请执行人董润超与被执行人闫喜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民再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程兴国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0)吉民再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程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