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吕刚、邵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刚,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1884号申请人:吕刚,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邵辉,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刚与被执行人邵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邵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吕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邵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询有车辆登记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邵辉名下轿车一辆,但实际未扣押,无法予以处置,查询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居所或财产信息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18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雪峰审判员 皇永超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