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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仲维用与陈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维用,陈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707民初3461号原告:仲维用,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曹伟丽,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修华,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仲维用与被告陈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修华自愿于2017年8月17日前向原告仲维用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如逾期不还,被告自愿加付利息(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525元,由被告陈修华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