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玲艳与周永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艳,周永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264号原告李玲艳,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集里办事处。委托代理人于孟标,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桂,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荷花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李仕杰,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玲艳与被告周永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德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毛金华、卢彦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玲艳的委托代理人于孟标、被告周永桂的委托代理人李仕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玲艳诉称,2013年,被告因发展需要,分多次共向原告借款400万元,被告于2013年3月1日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及前段利息,尚欠借款260万元。2016年2月17日,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确认所欠借款为260万元、利息为52万元、签订协议之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此后,原告并未根据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60万元、利息52万元及从2016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永桂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且于2016年2月17日签订还款协议属实,但被告此前已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利息120万元。被告同意偿还借款,但希望延期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玲艳与被告周永桂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6日,周永桂因经营需要,向李玲艳借款100万元,李玲艳通过银行转账将100万元借款汇给了周永桂。2013年1月29日,周永桂又向李玲艳借款300万元,李玲艳同样通过银行转账将300万元借款汇给了周永桂。2013年3月1日,周永桂向李玲艳出具了借款金额��400万元的《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李玲艳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周永桂借款后,陆续偿还了借款140万元及前段利息,尚欠借款260万元。2016年2月17日,李玲艳与周永桂签订了《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中写明:2013年,乙方(即周永桂)因经营需要,多次向甲方(即李玲艳)借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整,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分,借期为6个月;至2014年6月止,乙方共归还甲方本金140万元,支付利息120万元;现经双方协商,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协议如下:1、双方确认至2016年2月17日止,乙方欠甲方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整,乙方欠甲方利息人民币52万元(按照月利率1分计算);2、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甲方人民币50万元,余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利息按照利率标准每月1分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还款协议》签订后,周��桂从未偿还过借款及利息。此后,李玲艳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无果,遂于2017年3月6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李玲艳提交的书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永桂向原告李玲艳借款400万元后,周永桂就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周永桂未及时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周永桂应承担违约责任。周永桂在借款后已经偿还了借款140万元及利息120万元,但仍有借款260万元、利息52万元及以2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未还,《还款协议》中虽然对未还的借款及利息约定了还款时间,且后期的还款时间还未到期,但周永桂在签订《还款协议》后并没有根据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构成预期违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玲艳可以���求周永桂偿还未还的全部借款及利息,故李玲艳要求周永桂偿还未还的借款260万元、利息52万元及以2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永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玲艳借款260万元、利息52万元及以2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56元,由周永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