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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邱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被执行人邱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华给付本金共计102784.27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邱华7个银行账户,但余额总计仅有1000余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邱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邱华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本金102784.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章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