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阆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菊华、谢云俊、谢林峰申请执行张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菊华,谢云俊,谢林峰,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邵菊华,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谢云俊,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谢林峰,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张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阆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邵菊华、谢云俊、谢林峰申请执行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东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