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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金金、袁龙清等与王慧珍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金,袁龙清,田连和,王慧珍,王银宇,王森,李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487号原告:田金金,女,汉族,1987年10月21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袁龙清,男,汉族,1984年7月2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田连和,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世杰,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珍,女,汉族,30岁左右,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王银宇,男,汉族,50岁左右,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王森,男,汉族,28岁左右,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李磊,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田金金、袁龙清、田连和诉被告王慧珍、王森、王银宇、李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田金金、袁龙清、田连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金金、袁龙清、田连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金金、袁龙清、田连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田金金、袁龙清、田连和承担。审判长  孟庆东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