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曾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南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85910663-3。法定代表人:杨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贾春、陈端详,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曾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额238601.13元。本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并依据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曾某某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悬赏执行措施。因暂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本院亦无法处置轮候查封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启根审 判 员 叶 伟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