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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715号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华园东路6-32号(4门)。法定代表人:刘俭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