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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09号原告秦某,女,汉族,居民。被告范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秦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秦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