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建成、祝春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祝春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男,1972年5月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祝春宾,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住兰溪市。申请执行人王建成与被执行人祝春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500元、诉讼费3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全程执行情况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3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