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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2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含山县美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美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2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含山县美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迟鹏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皖0181民初36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住房公积金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迟鹏名下住房公积金人民币拾伍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