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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北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274号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经营者:杨俊凤,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76号。法定代表人:毕兴忠,经理。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前进家园小区一期5号楼S08商服。法定代表人:孙玉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