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姚保林诉路贵红欠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保林,路贵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402民初911号 原告:姚保林,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 被告:路贵红,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 原告姚保林与被告路贵红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姚保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8月19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被告路贵红以河南大成建设公司的名义,中标陵川县农机局建设项目。2013年9月18日,路贵红将该工程委托给陵川县喜禾金小米专业合作社承建。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4万元。路贵红于2016年8月1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一周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4万元。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主体身份不适格,双方事实关系不明确,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保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原告姚保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英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