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钱新江、赵雪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新江,赵雪强,赵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钱新江,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廖恒英,怀远县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雪强,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赵艳荣,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新江与上述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皖032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