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谭飞与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飞,时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459号原告:谭飞,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时杰,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飞与被告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谭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谭飞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戚玉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