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张某某、东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东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152号原告秦某某,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东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法定代表人任德国,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孙传鲲,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东阿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