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强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千圣泽天方商贸有限公司,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3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千圣泽天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东里13号2号楼A座111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立稳。被执行人陈强,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晨光村山上河**号。北京千圣泽天方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强刑事追缴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3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陈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三百八十二万五千三百六十元。三、冻结于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胜利北大街支行账户(卡号:6217000130011799623)、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账户(账号:6228480636511052467;6228480636393191060)内的钱款并入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权利人北京千圣泽天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陈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90097.4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陈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千圣泽天方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33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