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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687号原告付某,女,199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黄某,男,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以己与被告黄某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刘家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