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091号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松林路426号国耀一方城市花园19#203室。法定代表人:谭绍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运霞,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冬梅,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胡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徽 来源:百度“”